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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雷達測速儀以及雷達測速儀檢定

發布時間:2017/05/22 點擊量:
    雷達測速儀是利用微波多普勒原理計量車輛運動速度的裝置,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理超速行駛、確保交通安全、減少惡性交通事故的重要技術手段。雷達測速儀計量值的準確性、統一性、可靠性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計量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雷達測速儀屬國家法律規定的用于安全防護方面進行執法監督的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前必須送檢,檢定合格才允許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周期檢定。
今年4月中旬,有知道測速儀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司機向古交市質監局打電話,對交警使用的測速儀表示質疑,并指出應該對古交交警使用的測速儀進行檢定。4月下旬,依據《計量法》和《依法管理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古交市質監局與古交市法制辦開展了對道路執法所用雷達測速儀的執法檢查。鄭繼勇說:“當時我們先查了一臺移動的雷達測速儀(車載),交警大隊只提供了該測速儀質量檢測報告,而質量檢測報告只能說明產品出廠時合格,它只能是一個參考值,不能作為精確技術參數使用。后來,我們對交警大隊正在使用的另一臺測速儀進行檢查,發現同樣沒有法定權威的檢定證書,且操作人員未經培訓。
對方稱,測速儀是公安部統一配置的,肯定有檢定證書。我們就讓對方提供檢定證書。此后不久,古交市交警大隊聯系測速儀生產廠家提供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檢定證書》(復印件),然而上面顯示的生產廠家名稱和測速儀型號規格不一致。于是,古
交市質監局依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46條規定,對其處以900元罰款。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督促交警部門及時向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
太原市質監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局長說,測速儀屬于強制檢定的用于安全防護的計量器具,應定時定點由法定機構進行檢定,其拍出來的違規超速照片才能作為處罰依據。測速儀出廠廠家檢定并不能代表強制檢定。按規定交警部門在使用測速儀前,就應將使用測速儀的型號、臺數及相關技術參數等登記造冊,送質監部門備案,并申請質監部門進行檢定。經質監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更何況,生產廠家提供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檢定證書》有不少疑點,最明顯的是器具編號通常是對稱的,而這份《檢定證書》上的編號是“03201”。而且,委托檢定方應是交警部門而不是生產廠家,交警部門使用了無檢定合格印、證的測速儀就是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

看似公平中的不公平

“交警已經使用的測速儀沒檢定,這一現象在太原很普遍。太原市質監局收到古交局的匯報后,十分重視,已經部署各縣(市)展開專項檢查。我個人認為,這是看似公平中的不公平。測速儀作為一種計量器具可能存在先天不足(不準確),這會給執法者帶來執法誤差,帶給執法相對人的卻是表面的公平。對于交警部門來說,要依法按程序執法。正人先正已,自己先違法怎能去執法?這是執法不規范的體現。”太原市質監局那位副局長說。

按常理,測速儀要拿到上海去檢定。而鄭繼勇說,據他們調閱古交交警的違章處理記錄,在檢 定書出具日期今年5月23日以前的一兩天內,古交交警隊仍在使用測速儀。鄭繼勇告訴記者,在被查處后,古交市交警大隊曾停止測速一月左右。不過,一個月后又開始測速,至今沒有向質監部門申請檢定。現在質監局和交警隊兩個單位關系還很僵。

8月7日上午,記者電話聯系到古交市交警大隊辦公室王主任,要求就測速一事進行采訪。聽完記者的采訪意圖后,王主任表示,她已與分管測速的向副隊長聯系好了。但記者聯系向副隊長的時,其手機卻關機。8月10日記者再次聯系古交市交警大隊辦公室王主任,她說一會兒回復記者,但截至記者發稿前,仍未接到其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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